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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康爱星防癌疾病保险
一款针对性强、保障终身、性比价高的防癌保险

然而,健康是如此的易受威胁

2015年中国新发肿瘤病例412万 较2010年增长了33.3%
*2010年数据摘自
《2010年中国肿瘤登记年历》
*2015年数据摘自
《CA:A Cancer J Clin- 2015中国癌症统计数据》
412万÷365天≈1.13万/天
1.13万÷24小时÷60分钟≈8人/分钟
相当于约 8秒
就有一人被确诊为癌症



预防
健康饮食,适量运动
良好作息,阳光心态

预查
早发现=更低的治疗成本
+更好的治疗效果

预备
尽早预备健康基金
至少是年收入的 五倍

产品特色

提供科学的专业防癌保障:根据癌症发展周期,从极早期的原位癌、早期恶性病变,到恶性肿瘤,确诊即赔,全程守护。
终身最高给付3倍基本保险金额:原位癌及早期恶性病变给付1倍基本保额,恶性肿瘤给付2倍基本保额。原位癌高额赔付,鼓励客户早发现,早治疗将癌症扼杀在萌芽中。
提供长达终身的健康保障和财富积累,若终身未发生恶性肿瘤理赔,则被保险人身故之后给付已交保费与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投保示例
张先生,30岁,投保了《富德生命康爱星防癌疾病保险》,选择10年交费方式,基本保额为25万,每年交费8815元,可获得如下保障:
若张先生罹患原位癌或合同约定的早期恶性病变,可获得保险金25万元,轻症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若张先生罹患恶性肿瘤,可获得保险金50万元,合同终止(即加上此前赔付的轻症保险金,此保险合同最高可以赔75万元);
若张先生不幸身故,给付累计已交保费与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本案例系假设
了解详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保障的疾病种类如下:
1.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但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经固定活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范畴,并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的治疗。细胞学检查结果不能作为确诊原位癌的证据。
2. 早期恶性病变
(1)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3.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1至6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7.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曾被确诊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或轻症疾病;
8.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线上:30天-55周岁(被保险人<18周岁时,投保人必须为父母;≥18周岁时,投保人必须为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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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30天-55周岁 | ||
保障期间 | 终身 | |
交费期间 (交清不超过70周岁) |
3/5/10/20年交 | |
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给付1倍基本保额(仅给付1次),合同继续有效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给付2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给付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 |
保额、保费要求 |
最低5万元,且为1万元的整数倍; 线上投保时,单份保险合同的所有应交保费不得达到或超过20万;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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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180天 |
*本工具仅供宣传使用,具体请以保险合同为准。